2007/11/04

「資訊研究方法論工作坊」與會筆記(上)

在「資訊研究方法論工作坊」研討會徵文說明中提到:“在操作研究工具或技巧時,我們似乎很少停下腳步思考習以為常的研究工具的起源、理論基礎、對社會的影響,甚至是對這些研究方法或工具進行反思與批判…我們期待在本工作坊有來自傳播學、社會學、圖書資訊學、資訊科學等角度探討的論文。”(議程) 與會者大多為老師及研究生,我這隨性寫博文者的參與動機是 -- 希望多吸取一些哲思或觀念,以便對變革時期圖資界遭遇的問題,在思索上有所啟示或幫助。因自己對哲學及方法學的認識很淺薄,這裡所寫乃是自己的學習筆記。
演講分為四大主題:1.詮釋學、2.符號學系譜學、3. 網路研究、4. 民族誌

● 詮釋學與圖資學
詮釋學是什麼?若先從以詮釋學作為研究方法來了解詮釋學,或許更具體易懂些。在王應棠老師的「詮釋取向研究」課程概要提到:“詮釋學取向的研究旨在處理文本或社會現象的意義,強調沒有一個超然於具體處境的立足點,所有研究都必須從研究者身處的社會文化傳統所提供的前見(pre-judice)或先前判斷(pre-judgment)作為出發點,經由部分與整體之間不斷往返的詮釋循環,逐步克服文本或社會現象的陌生性。此一循環過程突破人文社會科學主觀主義與客觀主義的研究範型,強調理解的發生是研究者與研究對象間的視域融合。詮釋者在詮釋的循環中還須不斷進行反思,以修正自己的先前判斷,因此對文本或社會現象的理解最終指向自我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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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一些採詮釋學、民族誌研究方法探討圖資相關議題的論文:
採詮釋學研究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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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書會對話互動之探究:以「經典閱讀讀書會」為例 (摘要)
臺灣科技精英的資訊化社會結構 (PDF)
(補充2007/11/30)從詮釋現象學的觀點看愛書人之休閒閱讀經驗(林珊如、劉應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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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民族誌研究取向:
日常生活中的公共圖書館─以東石鄉鄉鎮圖書館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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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兩篇關於詮釋學的文章較易了解:1) 陳榮華老的“高達美之藝術哲學”一文[註1]的第一部份(藝術品詮釋的不同進路),雖談的是藝術品的詮釋,但對詮釋學派中不同主張有較淺顯的介紹。2) 畢恆達老師的“經驗研究的反省:詮釋學的觀點”[註2]。如此可對詮釋學有個初步的概念,接著是此次會議的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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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學 + 人類學:聽董恩光講解釋人類學 (interpretive anthropology)
(講題:《諸文化的解釋》之方法論問題--格爾茲「細密的描述」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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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人類學或譯為詮釋人類學。講者說明了解釋人類學的創始者格爾茲(Clifford Geertz)[註3]的思想源流及生成,格爾茲將文化作為“文本”[註4]閱讀或解析、運用“細密的描述”(thick description,或譯為“深描”,即研究者像是生活在其所研究的文化場域中、參與被研究對象之日常生活,對該文化作非常細緻的描述、對自己之理解作解釋性的描述,此可謂“詮釋學性現象學式”的描述)的方式去理解被研究對象及探求真理。
董亦提到“如果人文科學理論無法達到科學式客觀主義的絕對與完美的客觀性,是否就僅有任意解釋的解構主義可以作為文化分析的唯一進路呢?然則,格爾茲明確表達他並未走到後現代之路徑中,格爾茲仍然在何謂解釋人類學的客觀性上進行思考…“(p.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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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想]因自己哲學底子差,再加上本篇文章涉及許多學派及學說,及作者的用詞遣字方式,實在是篇不容易消化的文章,或許以後有機會再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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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識人文科學/精神科學的研究方法:聽黃正玫講“「理解」溝通:從詮釋學觀點談人文社會科學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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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圖資學也算人文社會科學(或稱精神科學)的話,我們不得不認清精神科學的研究方法上的特性。
有大哲說:“我們說明(explain)自然、我們理解(understand)心靈”[註5]。而「體驗」、「理解」與「闡釋」為精神科學普遍使用的方法,精神科學與自然科學在研究對象及研究方法上的差異,可見講者文稿p.12的表格。(以下引號內文字節錄自原文,藍字標題則為我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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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證研究方法的缺失:
“即便在今日也依舊存在以因果式、條件式的思維檢測溝通現象的傳播學研究,而這類研究也企圖捕捉溝通現象的規律,卻經常以年齡、性別等項目界定受訪者的背景脈絡,讓受訪者依研究者的施測框架進行回答,而研究測出的結果通常是破碎的。實證傳統反映在傳播研究中,通常會忽略社會脈絡而只在個案與普泛原則間進行檢證,這種認識思維被狄爾泰以「說明」形容之,並將之與精神科學的「闡釋-理解」方式對立,這也同時標舉了「個案—通則」的因果解釋與「闡發事物本體精神」的對立,並暗示高度依賴情境脈絡的精神科學不可能透過表象驗證其存有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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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to explain)與「闡釋」(to interpret)並不對立:
“呂格爾.. 精神客觀化物[精神的載體]有其意義結構可循,透過符號學或論述分析等方法去「說明」文本的結構意義時,文本結構也具有「個案-結構」的關係而自成意義。呂格爾更進一步指出,當讀者[研究者]以符號學方法「說明」文本意義時,會把自我的理解加進文本詮釋中,因此「闡釋」是聯合文本論述與讀者理解的加工動作,「說明」與「闡釋」由此形成一種相輔相成的互賴關係。...重要的是「讀出」(read out)溝通[/研究]現象中的精神韻律、意涵並明瞭(或建構)之於研究者現實世界的深層意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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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也意味了(研究者的)意義重構與創作:
“以詮釋學的觀點來看,不管是研究者或被研究者都不是純理性的客觀存在…”。
“符號從存在伊始便脫離作者卓然獨立並開放各種讀者重構意義的可能。…解釋是帶有讀者意圖的行動,因此不可能完全解讀出作者的意圖,解釋必然為一種創造。…呂格爾認為文本離開作者後歷經解除語境的過程就是一個獨立接受意義更新(重新建構語境)的作品…研究者在引渡文本意義到當下的過程中便會加入闡釋並有所反思與批判,這是一個不斷豐富意義的過程也是一個開放意義於未來讀者建構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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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方法需互補運用:
“理解與闡釋的思維都可以應用於實驗法、調查法、觀察法、深度訪談、田野調查等資料蒐集的過程中…社會科學研究中,實證傳統無法讓詮釋傳統認肯之處在於過度強調表象差異與理性推論,忽略了人類並非全然理性的存在,人類行為更深受傳統、約定俗成等抽象精神影響。意義涉及了空間場域與歷史因素,溝通現象也深受情境脈絡所約定俗成,對於情境因素的注意補足了實證方法的缺失。每種方法都有其侷限,質性方法的個案涵蓋度確實不如量化方法,但是使用量化方法的傳播研究若能更注意情境脈絡的補足,就能對溝通現象有更全觀與深入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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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想]詮釋取向的研究方法讓我們更了解:我們是如何去理解及解釋/詮釋事物,不致僅停留在表象,而是更逼近事物的真象意義。畢恆達說得好:“理論只是研究的先前理解的一部份。研究不要受到既有理論的絕對限制,並不一定要放棄所有理論。理論只是提供我們看事情的觀點,重要的是選擇一個比較恰當的理論,以進入研究的循環。在這個循環之中,觀點是開放的,並且在與研究對象的對話過程中,不斷的修正與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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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 詮釋學入門,可參考下面文字:
“詮釋學所說的明白或理解,基本上是說理解一個人文科學的文本,而不是說理解一個自然科學的對象、數學或邏輯的命題…人文科學的作品不是由解釋[explain]去把握它的意義的,而是由詮釋(understanding)去理解它。”“我們閱讀文本,是為了獲得一些重要的知識或獲得一些關於人生或宇宙的普遍真理,不是要窺探別人的心靈,一些鎖碎的個人心靈[指作者的原意難以探求,也無必要硬求]。”“詮釋學就是要提出方法,指導我們根據這些形式[指道德、法律…或一切歷史事件],得到關於「生命」的客觀而有效的(objectively valid knowledge)知識…人要在具體的,活生生的體驗(lived experience)中瞭解生命…體驗成為詮釋學分析的始點,由此才能瞭解生命。”“一個人文科學的對象是唯一的,沒有與它相同的另一個對象了,並且,它所表示的,也是生命中的一個唯一的意義,一個不在普遍定律下的意義。個案的意義也不是為了彰顯普遍定律的。所以,詮釋學的對象擁有獨特的意義…當時的人文科學學者,很多都是根據自然科學方法去研究人文科學。”“其實在詮釋作品時,詮釋者的處境早已參與在作品的真理中…真理是由詮釋者與作品兩者的視域(horizon)融合而成。我們通常稱為視域融合。由於不同的詮釋者有不同的處境,因此作品會顯示出不同的真理意義,但這依然是作品的真理意義,而不是人自己獨斷決定出來的真理意義。”“個別的事物中有一個普遍的形式…看得懂藝術品[如《紅樓夢》一書]的人而言,這裡面的一切雖都是個別的話、個別的行為,但也是[賈寶玉、林黛玉間]愛情的形式在作用著。愛情的形式完全貫通和融合在每個個別的情節裡,其中無法區分到兩種不同的東西,雖然它們是兩種不同的東西。”“正如我們看戲時,跟戲一起共浮沈、讀詩也是受詩的感動而與它共遊,在這樣的共遊中,才能真正瞭解它們…真理不是由理性推論而得,而是在遊戲[詮釋者共同參與]中領悟的。” (摘自陳榮華“高達美之藝術哲學”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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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2]畢恆達文章提到:“我們可以從詮釋學的角度來反省理論與經驗研究所奠基的哲學基礎...”,詮釋學對於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有很多的啟發。“理解需要的不是教條而是對於詮釋規則的系統性運用。詮釋的循環(hermeneutic circle)是最主要的一個規則,亦即對於「部份」的理解為「整體」之意義所引導,而對於整體的理解又有賴於對於部份的理解以達成。 ”“所有的理解,包括自然與人文科學,在本質上都是詮釋的...社會理論的對象是一個已經受到日常意義所詮釋的世界。因此,我們需要一個適當的人文科學以捕捉人的意義的深度與複雜性。 ”“由於對於人類理解本質的認識,詮釋學雖然並沒有對應到一特定的研究方法,但是它對於傳統的方法以及經驗研究的哲學預設卻有了新的觀點。”“理解的過程也是一個對於先前理解的反省與批判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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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3] Geertz(維基百科的解釋),他的一部著作(中譯本書目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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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4]“文本”可說是“任何一種現象,不管是個人和社會的,都可視為是文本”(夏春祥“文本分析與傳播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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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5] 出自德國哲學家狄爾泰(Wilhelm Dilthey)。
rev on 2007/11/5 2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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